:亨,利用狱,啮而合之也
21火雷噬嗑
“噬”,啮也,“嗑”,合也,啮而合之也。卦全象颐,以初、上二刚为两唇,以二、三、四、五四阴为齿,上下龂腭,有噬之象。以四爻一刚,梗于其间,如物之在口,初上二刚,以四为梗,遂致上下不得合。下唇动,上唇止,必噬乎四之梗,梗消而两唇乃合,谓之《噬嗑》。卦承《观》来,《序卦》曰:“可观而后有合,故受之以《噬嗑》,嗑,合也。”既有可观,后必来合,《噬嗑》所以次《观》也。
噬嗑:亨,利用狱。
▲篆书噬
▲篆书嗑
《杂卦》曰:“噬嗑,食也。”凡食下咽则口合,有物梗之则口不合,不合则不通,合则亨通矣,故曰“噬嗑,亨”。由是而推之,在家庭则有谗邪以梗之,在朝廷则奸佞以梗之,在道路则有强暴以梗之。一如物之在口,有梗则不通也,欲期其通,当先治其梗,治梗者,“利用狱”。治狱宜刚,象取初上两刚,用之者,则在五爻也。“狱”,囚也,外卦《离》体,外实中虚,有狱象焉。内卦《震》,《震》威也,外卦《离》,《离》明也,威而且明,有治狱之才焉,故曰“利”。如是而噬嗑济矣。《彖传》曰:颐中有物曰噬嗑,噬嗑而亨。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。
颐本合也,因中有物梗,则上下不合,卦体初上两刚在外,二、三、五三柔分列上下,四爻一刚在中,如颐中有物之象,必得初上两刚相交,噬而嗑之,啮去其梗,颐斯合矣。颐合梗去,则亨通也,故曰“噬嗑而亨”。此卦内卦一刚二柔,外卦二刚一柔,是刚柔相分也。雷动也,电明也,“动而明”。雷震而电煽,一时合发,威耀交彰也。“柔得中”,指六五言,以柔居刚,为刚柔得中也。“上行”,谓五居尊位,柔而处阳,位虽不当,而利于用狱。盖用狱过刚则伤猛,过柔则伤宽,刚柔得中,而狱平矣。统言之,物有害于口齿间者,人以噬嗑治之;物有害于造化者,天地以雷电治之;物有害于政治者,先王以刑狱治之。所谓“噬嗑而亨”者,道在此矣。故《噬嗑》一卦,为治天下之大用也。
按:《贲》卦亦有物在颐中之象,然上卦《艮》止,下卦《离》丽,上止下丽而不动,故不能噬物,虽有颐中含物之象,无噬物之义也。
以此卦拟人事,卦象为“颐中有物曰噬嗑”,谓颐因物梗不能合也。推物之所害,不第颐然,物入于耳而耳必不聪,物生于目而目必不明易经火雷噬嗑,物入于胸而胸必致病,物入于心则心必致蒙,是物之害在身也。极之父子之间,有物以间之,则父子乖;兄弟之间,有物以间之,则兄弟离;夫妇之间,有物以间之,则夫妇怨;朋友之间,有物以间之,则朋友疏,是物之有害于彝伦也。欲除其害,在治人则用刑狱,在治己则用内讼,其法一也。动为雷,明为电,动以致其决,明以察其几,动与明合,而赏罚彰焉。以位言之,五爻为君,以德言之,五爻为心,心所以称天君也。此卦五爻,以柔居阳,曰“柔得中”,谓心能柔而用刚,则刚柔得中,斯不失严,亦不失宽,而内松之功用全矣。卦名曰《噬嗑》,《彖》辞曰“颐”,皆取象于齿颊间,故六爻中,曰“灭趾”,曰“灭鼻”,曰噬肉,曰“噬胏”,曰“灭耳”,皆取象于人身,是诚为剥肤之灾也。在内则撤去而心身亨,在外则谗邪去而万事亨,所以善其治者,全在天君也。《易》理所赅甚广,为家,为国,为身,在占之者随事取之耳。
以此卦拟国家,朝廷中所最害政者,群僚在位,有一谗佞与立其间,颠倒朝政,惑乱君心,虽有贤能,被其离间,不能协办共事,此国家所以日替也。此卦四爻,一刚在中,间阻上下,即其人也。初上二阳,一上一下,不相会合,二三柔顺无能,五爻以柔居阳,比近于四,未免偏听。雷伏而不动,电匿而无明,治道之不亨,职是之故。《彖》辞所谓“颐中有物”者,其象亦犹是耳。“颐中有物”,治之利用齿,朝中有谗,治之“利用狱”,而主狱者则在五爻之君,相辅而治狱者,则在初上两刚。然以刚克刚,遇刚则折,犹必用二三两柔,调剂其间,斯四刚贴服。在五爻之君,以柔居阳,位虽不当,而能发雷之动,效电之明,雷电交作,治道乃彰。“动而明”则刑无或枉,明而动则罪无轻纵,是以刚柔中,而狱平矣。六爻历言治狱之方,初轻刑而寡过,二乘刚而易服,三“遇毒”而无害,四守贞而获吉,五用中而恤刑。要皆得刚柔之宜,惟上爻酷刑而有凶,是用刚之过也,即足为治狱者戒。就一卦言,九四为颐中之物,即梗法之人,是受狱而待治者也;就六爻言,九四刚直守贞,为治狱之能才也。盖卦象而爻辞,各取其义,玩其占者,毋以辞害意也。
通观此卦,其象取全体象颐,又取上下雷电二象,为治狱之用,雷以抉伏,电以烛奸,动则能断,明则能察,合而施之,刑法昭彰。六五虽不当位,以柔居阳,为治狱之主,专用初上两刚相合为治,刚柔合而间去,间去而狱平。卦旨如此,在六爻则又有各取其义。或以初上两爻无位,为受刑之人,中四爻为用刑之人。就卦体观之,以四爻一刚,为受刑之人,余五爻为用刑之人,然爻辞皆主“利用狱”,未尝有用刑受刑之别也。但两刚不能独噬,必合诸柔而共噬,故诸爻各有所噬,而噬之中,又分其坚柔焉。二“噬肤”,肤柔而易噬,其罪轻;三“噬腊肉”,较肤而稍坚矣,故有“毒”;四“噬乾胏”,胏肉而带骨,较腊肉而益坚矣,“利艰贞”;五“噬乾肉”,乾肉者,言狱之已成也。五为主狱,其所治者,皆刑官之已决者也,五重省之,故“贞厉”。初曰“屦校”,初在下,刚犹微,故刑在足,是薄罚也。上曰“苛校”,上居终,刚已极,故刑在首,则过猛矣。两爻独不言噬,或之所为受刑者,其以此乎?总之六爻用狱,各有次第,得其当,故皆曰“无咎”;“利艰贞”,则曰吉;用其极,则曰“凶”。平则劝之,过则戒之,慎之至也,故《象传》曰“雷电噬嗑,先王以明罚敕法”,言先王明威并用,即刑期无刑之意《易》之言用狱,《噬嗑》与《丰》二卦最详,《丰》田“折狱致刑”,《噬嗑》曰“明罚敕法”,其审决精详,足惩后世爰书之滥。此全卦之义也。
《大象》曰:雷电《噬嗑》,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《埤雅》曰:电与雷同气,雷从回,电从申,阴阳以回薄而成雷,以申泄而为电,是皆天地之怒气,震发而示威于天下者也,有用刑之象焉。或曰,雷出天气,电出地气,天地气合而雷电作,《噬嗑》即以初上二刚为雷电。先王取其象以治狱,明以象电之光,敕以象雷之震,罚明使民知避,法敕使民知畏,斯罚无枉曲,法无偏私。朝廷之刑罚,一如天延之雷电。天以好生为德,王以恤刑为心,其道一也,其治隆矣。
【占】问时运:目下正当好运发动,有威仪,有光耀,声名远播上达之象,吉。
○问商业:买者卖者,一时会集,有货物旺销之象,吉。
○问家宅:天盘地盘皆动,防有火灾,须小心谨慎,可以免祸。
○问疾病:是郁热之症,导直透发,或热极作狂,须慎。
○问讼事:判决明允。
○问天时:有雷雨骤降之象,雨后即霁。
○问婚嫁:阴阳一气,定必百年好合,吉。
○问行人:即归。
○问失物:恐被人吞没。
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。
《象传》曰: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
《震》为足,初刚居阳在下,象足;初为《震》之下画,亦象屦。“校”刑具,木校也,加校于屦,即加于足也。“灭”没也,以校之小,仅没其趾,罪小而罚轻也。初阳犹微,用刑亦宽,小惩之,使不复为恶而己,故用刑与受刑,两“无咎”也。《象》曰“不行也”,古人制刑,有小罪则校其趾,禁止其行,使不敢复蹈前非,故曰“不行也”。
【占】问时运:目下防有小灾,幸无大患,宜慎。
○问商业:木材交易,最为不利,余商亦宜谨慎。
○问家宅:有兴工改造之意,无咎。
○问疾病:或足患疮疡,或患脚气,症是初发,医治自易。
○问战征:防有埋伏,宜慎。
○问婚嫁:不利。
○问行人:未归。
○问六甲:生男。恐小儿有脚疾。
【例】明治二十三年春,友人某来谓曰:今欲合兴一业,请占成否?筮得《噬嗑》之《晋》。
断曰:此卦下卦《震》为木,有动性,上卦《离》为火,其象恰如负薪向火,进必陷难,以勿进为宜。今占初爻,曰“屦校灭趾,无咎”,然虽曰“无咎”,不免小惩。《象传》曰“不行也”,明告以事不可行,宜罢而不复为。
友人闻之曰:今得此占,愈知其不可为也。余所欲为,本非十全之策,当谢绝同人也。尔后友人又来曰:实三人同谋贷金业,若有以株券及公债证书为抵当借金者,返还之际,一依财主之便宜,予以证书,得借主承诺之证书货金,其所抵当公债证书株券等,连即卖却;又以同一方法贷与其金,次第如此,是不须资本,可得大利。若有请返还者,付以低落之株券等,万一事不如意,则隐匿财产,为破产之策。后奸策发露,二人已下狱。《易》理之妙,实可惊叹!
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。
《象传》曰:噬肤灭鼻,乘刚也。
“肤”者,柔软无骨之肉,噬之甚易,喻狱之易治;“灭鼻”者,喻得情之深。二爻应五,居中得正,是用刑之得其中正也。刑得中正,则罪人易服,虽“噬肤”而“灭鼻”,“无咎”也。互卦艮为鼻,此爻居艮之初,上有互卦之《坎》,以《艮》陷《坎》下,有灭鼻之象。《象传》曰“乘刚也”,乘初之刚,以济其柔易经火雷噬嗑,故噬之,而深没其鼻也。
【占】问时运:目下平平,因才力浅肤,宜乘大力者行事。
○问商业:现时货物,有辐辏而合之象,不妨深藏待价,乘时出售。吉。
○问战征:“肤”大也,“鼻”始也,从今伊始,可奏肤功,吉。
○问家宅:“鼻”为祖,“灭鼻”即灭祖,老宅不利。
○问疾病:现下邪在肌肤,致恐深入为患。
○问行人:偕伴而归。
○问婚嫁:定是兴旺之家,可成。
【例】明治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,杉浦重刚、菊地熊太郎、三宅雄次郎、志贺重昂、陆实诸学士,会于星罔茶寮,前一夕政府有命,停止《日本新闻》发行,时陆氏为该新闻主笔,问余以解停之期,筮得《噬嗑》之《睽》。
断曰:此卦“颐中有物”之象,噬之粉齑,自得亨也:亨,利用狱,啮而合之也,故曰“噬嗑,亨”。今该新闻纸所载事项,有障害政府,政府停止发行,是其间为事所梗塞也。《噬嗑》之卦,“利用狱”,今六二居下,其罪不重。所谓“噬肤灭鼻”者,如噬美肉,误为热汁伤鼻,象编辑者匆促执笔,触政府之忌讳,被折其鼻也。鼻属金,灭鼻者,为停业而损货财也。下卦为《震》,于数为八,此爻变为《兑》,《兑》数为九,今后八日,或至九日,必可解停。
后八日,果解停。陆氏赠书,报知杉浦氏,感其奇中也。
【例】亲友某来曰:有一商业,为有望之事,请占其成否并吉凶。筮得《噬嗑》之《睽》。
断曰:此卦口中有物所梗,拟之商业,则为积贮物品之象。占得二爻,是轻易看过商事,反来意外损失。“噬肤”者,谓肉柔而易噬,“灭鼻”者,为逢着刚强,商家致遭折鼻。故宜仔细留心,慎密从事,可无过也,故曰“噬肤灭鼻,无咎”也。后果如此占。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《象传》曰:遇毒,位不当也。
“腊肉”者,肉中藏骨,难噬之物也。骨藏肉中,人所不察,此爻以阴居阳,外柔内刚,有腊肉之象。干肉历久,噬之有肉败生毒,互卦(三、四、五)为《坎》,《坎》者毒之象。肉毒,如罪人强暴,治之而遇反噬,是可吝也。然用刑非为不当,故虽可吝,吝亦小焉,终无咎也。《象传》曰“位不当也”,柔居阳位,不得其当,故罪人不服,而反遇毒也。
【占】问时运:目下气运不正,于得意事中,每多失意,或待人而反受人怨,幸无大害。
○问商业:明明可获利之业,或反有小损,多以处置不得其当。
○问战征:屯营不得其地,防有小败,宜谨守。
○问家宅:宅神不安,恐有小灾,宜祷。
○问疾病:药不对病,幸小病无碍。
○问行人:因事未归。
○问六甲:生女。
【例】友人某来,请占刑事裁判,筮得《噬嗑》之《离》。
断曰:此卦为口中有物,不噬则不通,犹彼我之事,中间被人阻隔,非用力除之,不得调和。今占得六三,曰“噬腊肉,遇毒”,腊肉肉中带骨,坚韧难噬,久则有毒,如犯人刚强难治,久将反噬,未免有“小吝”也。然秉公审断,终得罪状,故曰“无咎”。裁判此案,自当审慎。后果如此占。
【例】占明治三十年秋丰歉,筮得《噬嗑》之《离》。
断曰:此卦颐中有物之象,占年成丰凶得此卦,尤见适应也。三爻辞曰“噬腊肉,遇毒”。腊肉者,腌干之小兽肉,体具备,腊时既久,易致生毒,是食物之不洁者也。此卦有雷电交作之象,防七八月间大雨发,损害田谷,秋收不足,谷食缺乏,致人民混食杂粮,或遇毒而致病,谓之“噬腊肉,遇毒”。然今有外国米谷,输入甚便,得以济饥,故曰“小吝,无咎”。
是年八月,果气候不顺,洪水遍发,致米谷缺乏,幸输入外国米,藉以济荒。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艰贞,吉。
《象传》曰:利艰贞,吉,未光也。
“乾胏”,干肉之有骨者也,其坚至矣。坚以象九四之刚;肉柔骨坚,以象九四之阳居阴位。四刚在中,其治狱,必合初上两刚而并治。初刚一画为《乾》,《乾》为金,故初有金象;上刚一画属离,《离》为矢,故上有矢象。四近比五,为治狱之大吏,初上皆从之,故曰“得金矢”。金刚矢直,刚与直,为治狱之要道,九四得之,有何狱之不可治也!故乾胏虽坚韧,不难噬,犹言罪人虽强悍:亨,利用狱,啮而合之也,不患不服矣。在四以柔居刚,刚或过严,故利用艰;柔或过宽,故利用贞,艰且贞,则吉矣。六爻中独四称吉。《象传》曰“未光也”,谓治狱则吉,而四居《离》之初,高明犹微,故曰“未光也”。
【占】问时运:目下改旧从新,正当盛运,万事皆吉。
○问商业:譬如食肉得金,有利过于本之象,大吉。
○问家宅:家业素丰,安不忘危,常不忘变是保家要道,吉。
○问战征:能获敌粮饷,获敌弓矢,无坚不摧,所向皆利。但胜时,更宜谨慎为吉。
○问婚嫁:以勤俭之家,吉。
○问产生:此症非易治,须谨慎调养,吉。
○问六甲:生男。
○问行人:在外得利,尚未归也。
【例】相识某,因商业上生一大纷议,请占其结果如何。筮得《噬嗑》之《颐》。
断曰:此卦有隔绝被我于中,谋攫大利者,首当用力除去其害。今占得四爻,曰“噬乾胏”,乾胏坚韧难噬,知其人必刚暴难治。曰“得金矢”,金矢贵重之品,想所以争讼者,即在此贵重之金矢也。就金矢取象,金刚象,矢直象,必得一刚直之人,方能判决。然处置甚难,非一时可了,故曰“利艰贞”。始终忍耐,虽多纷议,自然归结,可勿劳心也。后果如此占。
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。
《象传》曰:贞厉,无咎,得当也。
“噬乾肉”者,喻肉之无骨易噬。“得黄金”者,黄为正,取正中也;金为刚物,取坚刚也。此爻备刚明之德,尊居五位,即断狱之君也。乾肉为肉已干,狱而至于人君亲决,亦必狱之已成者,罪虽已定,而人君犹有罪疑惟轻之意,故曰“贞厉”。如是而用刑,复何有咎?《象传》曰“得当也”,谓能以柔用刚,守正虑危,治狱之道,得其当也。
【占】问时运:运正得时,所求所谋,无不如意,吉。
○问商业:所贩运货物,皆是上品,干净完美,大得利益;不特一时,此业可保长久。吉。
○问家宅:方位得当,大利。
○问战征:主敌城柔弱易攻,吉。
○问疾病:肉食宣忌,久亦可危,须谨慎调摄。
○问行人:正获利归来。
○问六甲:生男。
○问失物:即得。
【例】占明治二十二年之米作,筮得《噬嗑》之《无妄》。
断曰:《杂卦传》曰:“噬嗑食也”;《象传》曰:“颐中有物曰噬嗑,噬嗑而亨”,此卦辞皆关食物者也。此卦雷在下,电在上,互卦四爻为七八月,防有洪水。今占得五爻,为丰作之兆也。爻辞曰“噬乾肉”,干肉可藏,新谷登场,纳之仓廪,亦取藏也。曰“得黄金”,稻得黄熟时,称日遍野黄金,米粒称曰金粒、玉粒,盖言丰也。年丰谷熟,贩运者广,米价未必低落,农民既得十分收获,又得高价出卖,亦谓之得黄金也。
果至七八月间多雨,二三县虽有被水惨状,全国概得十分丰登,米价颇贵,知《易》理之精妙,不可测度。顷日会某贵显,谈及此占,贵显感叹不措。
【例】明治二十七年十二月,我海陆军在清国山东省威海卫,清国军舰据要地防御,我军舰在港外,炮击不得其宜。是月二十日,余偶会土方宫内大臣于汽车中,大臣问余以威海卫战况,余筮得《噬嗑》之《无妄》。
断曰:此卦为“颐中有物”之象,今清兵因过日之败,退守僻地,我海陆兵包围清国海军,犹颐中有物也。今占得五爻,战机正熟,击敌之坚,可有意外之获也,谓之“噬乾肉,得黄金”。虽所行危险,可保无害,谓之“贞厉,无咎”也。后果伊东海军中将,以水雷艇击破铁索,侵入港内,击沉定远等数军舰,敌将丁汝昌以下自杀,镇远等军舰,悉归我有。
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
《象传》曰: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上居极位,在五之上,为《离》上画,刚明过盛。“校”,木校,刑具也。初阳在下,故校在足;上阳在上,故校在首。“何校灭耳”,校之厚,知刑之酷也。治狱之道,与其失人,不如失出,宜以钦恤为心。上九刚强自用,重刑示威,安能无凶乎?故曰“凶”。《象传》曰“聪不明也”,谓讼之听,全在于聪,刚而不中,失其聪,即失其明,故曰“聪不明也”。
【占】问时运:目下大运已终,能以柔和处世,可保无虑,若任用强,难免凶矣。
○问商业:得利即止,不可过贪,斯无大损。
○问家宅:防有意外之灾凶。
○问战征:切勿前进,前进必凶。
○问疾病:或耳鸣耳聋,或项上生毒,凶。
○问六甲:生男,防有聋耳之疾。
【例】东京曲街酒店主人某,家业上夙操苦心,顷日忽然不理事务。一日午前出家,日暮未归,家人寻之,不得踪迹。时平川町盲人铃木孝伯,尝就余学《易》,家人因请占卜,孝伯筮得《噬嗑》之《震》。
孝伯断曰:此卦内为《震》雷,外为《离》火,南离方也,趋街之南。雷火发动者,蒸气车也。占得上爻,其辞曰“何校灭耳,凶”,以此推之,恐主人触蒸气车,有灭耳而死之象也。
闻者皆惊,或犹未信,既而夜十时,爱宕下警察署急召唤家人,告以主人铁道上横死之事,验之果首耳俱裂。至是皆敬服《易》理之妙。余闻之,喜孝伯判断酷似余言,故附记之。
【例】明治三十二年四月,某贵绅妻,初有孕,至临月,逾期未产。为占其分娩,用《易》筮,得《噬嗑》之《震》。
断曰:《噬嗑》之卦,二阳在上下,一阳在三阴之间,即妊娠之象。今占分娩,见有灭耳之辞,是胎儿肥大,难于生产,恐相轧而伤其耳也。
后果此妇临褥,久不得产易经火雷噬嗑,医师见产妇不堪,将施行截开,渐而分娩。盖因儿肥大,为产门所阻,致耳受伤,因以硝酸银灼之,疗其伤也。儿虽不至“灭耳”,其受伤也确矣。